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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 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办法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 我市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入户指标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相应条件;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户籍人员入户本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本市。
(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入户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入户指标的统一管理;协调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含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审核工作。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积分制入户人员及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以及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户籍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后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机关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三)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
无法通过上述第(一)(二)项办理入户,也不选择第(三)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凡迁入本市人员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是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所称 “……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的未成年,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拟入户人员的入户地址顺序